(2015)翠屏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自贡盛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虎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盛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杨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自贡盛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杨虎,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翠屏民初字第26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杨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杨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虎仅履行了20000元货款,其他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虎的银行存款217450元;二、如存款不足冻结、划拨金额,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杨虎的收入217450元;三、如冻结、扣划或扣留、提取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杨虎价值21745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虹审判员 刘彤审判员 朱睿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