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民终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谢乃超与涟水县天纶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涟水县天纶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谢乃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终字第004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涟水县天纶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工业新区黄河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黄树生,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乃超,农民。上诉人涟水县天纶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谢乃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涟民初字第1872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涟水县天纶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涟水县天纶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涟水县天纶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涟水县天纶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涟水县天纶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宪腾审 判 员 王百川代理审判员 黄春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