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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魏静静与李全鑫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静静,李全鑫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258号原告:魏静静,女,1978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桓台县。委托代理人:刘天宇,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全鑫,男,1988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静静诉被告李全鑫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魏静静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静静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静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魏静静承担。审 判 长  张志军审 判 员  刘文强人民陪审员  伊晓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凯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