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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滨执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汉滨区县河镇牛岭沟村村民委员会债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康市汉滨区县河镇牛岭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滨执字第00019号申请执行人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江北大道30号。法定代表人张永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金来,系该公司项目经理。被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县河镇牛岭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牛岭沟村委会)。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县河镇牛岭沟村。负责人奚玉忠,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于2014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4)汉滨民初字第013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牛岭沟村委会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牛岭沟村委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牛岭沟村委会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9179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交纳诉讼费5650元,执行费4300元。因被执行人牛岭沟村委会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牛岭沟村委会在安康市汉滨区县河镇牛岭沟村有村委会活动室房屋一栋,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牛岭沟村村委会在安康市汉滨区县河镇牛岭沟村的村委会活动室房屋一栋。二、被执行人牛岭沟村村委会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牛岭沟村村委会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超审 判 员 崔 周代理审判员 梁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党琰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