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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河南红宇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杰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红宇特种汽车有限公司,周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龙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红宇特种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振强,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杰,男。本院执行的(2015)宛龙执字第62号借款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将本案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宛龙执字第62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渠   洋审 判 员 吕 付 浩代理审判员 ��靳志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强 克 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