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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0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时文与被告重庆长安空港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时文,重庆长安空港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0902号原告:陈时文,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陈宜文,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小琳,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长安空港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孙毅,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时文诉被告重庆长安空港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陈时文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时文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时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时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树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俊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