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鼓诉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金华与被申请人冯伟、尚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金华,冯伟,尚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诉保字第6号申请人高金华,男,汉族,1982年11月13日生。被申请人冯伟,男,汉族,1980年1月4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尚燕,女,汉族,1982年7月8日生,汉族。申请人高金华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冯伟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冯伟名下位于南京市建邺区X路X号X室房屋中价值55万元部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蒋 浩审 判 员  胡世容审 判 员  张 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朱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