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民终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何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民终字第1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黄新兵。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某。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刘钢涛、黄烈萍,绍兴市平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何某、上诉人毛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4)绍越民初字第3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某、上诉人毛某均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某、上诉人毛某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均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某、上诉人毛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依法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何某负担150元,上诉人毛某负担1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 艳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冯 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叶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