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温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21号原告温某。被告胡某。原告温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温某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海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邸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