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醴法执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与林祥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行,林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醴法执字第3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行,住所地:醴陵市新街口6号。负责人罗双文,行长。被执行人林祥,1986年,7月7日生,住湖南省醴陵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醴法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醴陵市人民法院(2014)醴法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长庚审 判 员 李振兴代理审判员 陈定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黄望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