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钱福成与董积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福成,董积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630号原告:钱福成,男。被告:董积师,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福成与被告董积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福成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福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钱福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荣常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钱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