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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法执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赤峰坤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赤峰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赤峰坤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赤峰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法执字第941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坤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永刚,经理。被执行人:赤峰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静茹,经理。本院在执行赤峰坤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赤峰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赤峰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元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乌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