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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宣城市金迅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诉安徽赛发迪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市金迅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安徽赛发迪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0123号原告:宣城市金迅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彭秋波,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赛发迪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鸿越大道。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城市金迅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赛发迪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宣城市金迅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赛发迪工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宣城市金迅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赛发迪工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城市金迅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赛发迪工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宣城市金迅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