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商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王兵兵与王雪、赵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兵兵,王雪,赵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37号原告王兵兵,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雪,女,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赵磊,男,198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兵兵与被告王雪、赵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兵兵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兵兵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兵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5.00元,减半交纳即人民币587.50元,二被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刘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马美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