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垦民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拜来开#U2022解士行与叶得勒西#U2022恰依马占民间借贷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拜来开·解士行,叶得勒西·恰依马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巴垦民初字第00038号原告拜来开·解士行,女,30岁。被告叶得勒西·恰依马占,男,28岁。原告拜来开·解士行与被告叶得勒西·恰依马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滨进行独任审理。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拜来开·解士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得勒西·恰依马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24日,被告叶得勒西·恰依马占向我借款3000元并承诺3日之内还款,但经多次催要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欠款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叶得勒西·恰依马占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被告叶得勒西·恰依马占2014年11月24日因其父亲急需用钱,遂向原告拜来开·解士行借款3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我向拜来开·解士行借现金3000元26日早上还清借款人波拉提”。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归还借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欠款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拜来开·解士行要求被告叶得勒西·恰依马占偿还债务3000元,有被告叶得勒西·恰依马占向原告拜来开·解士行出据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明确,故对原告拜来开·解士行要求被告叶得勒西·恰依马占偿还债务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叶得勒西·恰依马占偿还原告拜来开·解士行欠款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叶得勒西·恰依马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和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叶 滨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毕萨热阿·阿肯霍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