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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杨光美等人与李建奇、杨政森、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光美,杨某某,李建奇,杨政森,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祥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杨光美,女性,汉族,44岁,农林牧渔劳动者,初中毕业。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李建奇,男性,白族,44岁,农林牧渔劳动者,初中毕业。被执行人杨政森,男性,汉族,48岁,农林牧渔劳动者,小学毕业。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清。诉讼代理人刘杰,公司员工。杨光美等人与李建奇、杨政森、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祥民初字第10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4)祥民初字第10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山审判员  戴有功审判员  彭许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寇文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