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禄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9-04-26
案件名称
原告角云召诉被告角云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角云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禄执字第125号原告角云召诉被告角云赡养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2013)昆民二终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角云召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角军已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案件款已发还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禄法执字第125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志荣执行员 李晓峰执行员 梁孟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昌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