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一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薛晓岭与肖尚春、梅百根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一初字第00086号原告:薛晓岭,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肖尚春,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梅百根,男,197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晓岭与被告肖尚春、被告梅百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晓岭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54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薛晓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肖尚春及被告梅百根的银行存款54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非凡代理审判员 程秀华人民陪审员 陈江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钟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