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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河民二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原告锦州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董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河民二初字第00020号原告锦州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法定代表人顾文才,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福全,系该公司职员。被告董某,女,1962年9月22日出生,民族、职业不详,住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董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锦州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锦州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锦州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