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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刘正琦与李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琦,李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刘正琦,男,汉族。被执行人李虎,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民二初字第1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给付劳务费款18340元,负担执行费175元,合计18515元。被执行人李虎未履行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李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李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李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贵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