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立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河北艺思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张永锁等七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立字第5号起诉人河北艺思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2月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河北艺思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状(2015年2月2日寄出),其诉称,2013年11月,起诉人投标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北戴河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工商培训中心)专项维修一标段,工商培训中心于2013年11月8日开标,确定起诉人为该工程的施工方,并向起诉人送达了中标通知书,2013年11月11日,双方签订了《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起诉人在组织施工时,工商培训中心称该工程2013年6月20日已经施工完毕,并已交付使用,故起诉人与工商培训中心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不成立,没有进入工商培训中心施工现场,也没有委托孙刘杰作为该项目负责人参与工程施工,孙刘杰的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均与起诉人没有关联性。另外,张永锁等七人是在2013年6月1日至6月20日在工商培训中心从事贴瓷砖工作,其提供的完工证明证实该工作于2013年6月施工完毕,因此张永锁等七人的工资应由工商培训中心承担,不应由起诉人承担。北戴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北劳仲(2014)184号仲裁裁决起诉人支付张永锁工资9465元,李明哲工资9465元,金铎工资9465元,刘飞工资9465元,孙志伟工资9465元,杨丹工资9465元,苏洪工资9465元。现起诉人对该仲裁裁决不服,要求不支付以上七人的工资。经审查,本院认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北劳仲案(2014)184号劳动仲裁裁决中每位申请人的工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2013年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1320元/月*12个月=15840元)的金额,故该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现起诉人系用人单位,对该裁决不服,应到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故对河北艺思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河北艺思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常玉凤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 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