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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邗民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564天长市天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青岛祥升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公司什集镇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长市天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青岛祥升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公司什集镇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邗民初字第564号原告天长市天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天长市天康大道南侧。被告青岛祥升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公司什集镇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在山东省菏泽市鄄城人民路西段9号。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天长市天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祥升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公司什集镇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青岛祥升运输有限公司无法送达。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依法书面通知原告进行公告送达,但原告收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长市天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审审 判 长  叶城斌人民陪审员  赵长美人民陪审员  俞德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正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