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继东与濮阳市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继东,濮阳市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李继东,男,1972年2月4日出生,住宜阳县香鹿山镇牌窑村。被执行人:濮阳市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占明,经理。组织机构代码:55573203-7.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4)宁民初字第56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濮阳市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有关单位的收入及权益。二、冻结、划拨、提取(扣留)不足,则查封、扣留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限被查封、扣押后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查封、扣押的财产抵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超亮审判员 :郭朝武审判员 :吕高洁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范存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