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世丰国际货运代理(大连)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颜霞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世丰国际货运代理(大连)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颜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254号原告世丰国际货运代理(大连)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501号恒华大厦A326室。组织机构代码66030217-8负责人苏芳,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磊,该分公司经理。被告颜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世丰国际货运代理(大连)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颜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世丰国际货运代理(大连)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世丰国际货运代理(大连)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世丰国际货运代理(大连)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世丰国际货运代理(大连)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烨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强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