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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州民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马兴乾与彭州市罗万养殖有限公司、许成英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兴乾,彭州市罗万养殖有限公司,许成英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837号原告马兴乾,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魏薇,四川法翼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强小祝,四川法翼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州市罗万养殖有限公司,注册号:510182000085802,住所地:彭州市。法定代表人陈正吉,职位:总经理。被告许成英,女,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兴乾与被告彭州市罗万养殖有限公司、许成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兴乾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兴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马兴乾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文兵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普发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