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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泽执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刘峰与金村镇磨山底村委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峰,泽州县金村镇磨山底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泽执字第409号申请执行人刘峰,男,1970年2月14日生,汉族,泽州县晋庙铺镇人。被执行人泽州县金村镇磨山底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磨山底村委)法定代表人王生荣,该村主任。刘峰与泽州县金村镇磨山底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了(2014)泽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磨山底村委支付原告刘峰工程款7563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刘峰自2013年1月1日起至偿付时止的欠款利息。判决书生效后磨山底村委未履行,权利人刘峰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刘峰与磨山底村委自愿协商解决,刘峰表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泽执字第40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 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许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