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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民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孙赞忠、王丽丽与赵贵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民初字第874号原告孙赞忠。原告王丽丽。被告赵贵兵,万全县孔家庄镇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全支公司,住所地:万全县孔家庄镇民主街12号。法定代表人杨春占,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赞忠、王丽丽诉被告赵贵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赞忠、王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芝恒审判员  李筱荷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武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