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交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岐刚与张旺、潍坊长通客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岐刚,张旺,潍坊长通客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交初字第106-1号原告王岐刚,居民。被告张旺。被告潍坊长通客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鸢飞路478号1号楼4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开发区东方路与桐荫街交叉口西100米路北。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5)坊交初字第106号民事裁定后,现因被告张旺提供相应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潍坊长通客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G×××××号牌少林牌中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王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于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