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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交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岐刚与张旺、潍坊长通客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岐刚,张旺,潍坊长通客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交初字第106-1号原告王岐刚,居民。被告张旺。被告潍坊长通客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鸢飞路478号1号楼4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开发区东方路与桐荫街交叉口西100米路北。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5)坊交初字第106号民事裁定后,现因被告张旺提供相应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潍坊长通客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G×××××号牌少林牌中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王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于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