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杨兴波与杨公社、晁凤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兴波,杨公社,晁凤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杨兴波,男,1959年7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公社,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被执行人晁凤琴,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兴波与被执行人杨公社、晁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兴波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平民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学明审 判 员  王国荣代理审判员  白振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 员员  运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