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艽李某某,侯虎军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0253号原告李玉艽李某某,女,199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横山县二中背后南街派出所对面,身份证612724199103240628。委托代理人刘占圣刘某某,男,陕西夏洲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虎军侯某某,男,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横山县二中背后南街派出所对面,身份证612724198909210538。委托代理人胡永生、孙爱莲,委托代理人胡永生胡某某,系陕西驼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爱莲孙某某,陕西驼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艽李某某诉被告胡荣侯虎军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艽李某某于2015年3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玉艽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玉艽李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马 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旺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