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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中民终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吴东与胡耀鹏、彭玉凤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耀鹏,吴东,彭玉凤,彭文成,彭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中民终字第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耀鹏,男,198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2714。委托代理人朱磊,甘肃××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东,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9314。委托代理人杨立荣,女,汉族,1976年10月10日出生,系被上诉人吴东之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玉凤,女,汉族,1989年3月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2749,系上诉人胡耀鹏之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文成,男,汉族,1963年5月1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个体工商户,:×××2717,系被上诉人彭玉凤之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丽,女,汉族,1990年8月1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系张掖市人民医院聘用护士,:×××2729,系被上诉人彭玉凤之妹。上诉人胡耀鹏因与被上诉人吴东、彭玉凤、彭文成、彭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3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耀鹏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胡耀鹏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耀鹏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3元,由上诉人胡耀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海全审判员  齐 焕审判员  郭永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丽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