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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毛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河民初字第390号原告毛某。被告王某甲。案由:离婚纠纷原告毛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男孩王某乙。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脾气不和,经常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王某甲辩称,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0月举行婚礼仪式后同居生活,××××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3月11日生男孩王某乙,现随原告生活。2014年农历正月十二原、被告分居至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毛某与被告王某甲自愿离婚,准予离婚。二、婚生男孩王某乙由原告毛某抚养。被告王某甲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原告毛某有协助的义务。三、被告王某甲向原告毛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自2015年起至孩子十八周岁止。每三个月支付一次,每次600元,于每个支付期的第一个月内支付。四、其他无纠纷。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润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史晨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