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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蓝茜与河池市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池市永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茜,河池市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池市永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76号原告蓝茜。被告河池市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池市永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蓝某,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蓝茜与被告河池市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池市永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蓝茜以被告已履行支付款项义务为由,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茜撤回对被告河池市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池市永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蓝茜负担。审判员  曾德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韦京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