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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诉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巨源废旧品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安徽鑫港炉料股份有限公司、鲁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诉保字第00006号申请人:马鞍山市巨源废旧品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杨家村慈湖收费站旁,组织机构代码证7097003-0。法定代表人:李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英俊,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鑫港炉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当涂县经济开发区祥正路1号。法定代表人:鲁宁,董事长。被申请人:鲁宁,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花山区碧云天花园听雨阁*单元*层*座,身份证号码3405031963********。申请人马鞍山市巨源废旧品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鑫港炉料股份有限公司、鲁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马鞍山市巨源废旧品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两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马鞍山市红松冷轧实业有限公司为马鞍山市巨源废旧品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马鞍山市巨源废旧品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鑫港炉料股份有限公司、鲁宁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成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翁 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