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常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郑水林、郑水根等与浙江启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山谷茂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水林,郑水根,浙江启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山谷茂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常民初字第24号原告:郑水林,土方包工头。原告:郑水根,土方包工头。委托代理人:王怀情,常山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启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双港街道城北江城40路1-6号2楼。法定代表人:王贤生,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庆林,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祝美伟,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山谷茂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紫港小区407号。法定代表人:陈秋萍,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顾水荣,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水林、郑水根与被告浙江启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山谷茂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水林、郑水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水林、郑水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水林、郑水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颖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范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