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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市刑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罪犯朱怀俊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怀俊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市刑执字第65号罪犯朱怀俊,男,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5日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怀俊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7日作出(2010)黔高刑二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从2007年9月19日起至2019年9月18日止。于2010年5月26日交付执行。2012年9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18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于2015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建议予以减刑。本院认为,罪犯朱怀俊未按照人民法院判决履行财产刑及退缴赃款赃物,故刑罚执行机关对其呈报减刑,不符合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怀俊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波审判员 严 开 英审判员 王 明 芹二0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徐芳(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