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商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杨迪与李忠华、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迪,李忠华,陈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商初字第82-1号原告:杨迪,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被告:李忠华,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告:陈军,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迪与被告李忠华、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忠华、陈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迪以与被告李忠华、陈军之间的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杨迪负担。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班金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