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滨民初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戴志军与张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志军,张汉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00211号原告戴���军。委托代理人李自栋、顾乾,江阴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汉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志军诉被告张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志军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汉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戴志军所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戴志军已预交),由戴志军负担。审判员 陈红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陶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