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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滨民初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戴志军与张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志军,张汉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00211号原告戴���军。委托代理人李自栋、顾乾,江阴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汉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志军诉被告张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志军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汉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戴志军所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戴志军已预交),由戴志军负担。审判员  陈红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陶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