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刑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胡彪贩卖毒品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134号罪犯胡彪,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作出(2009)永法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5日作出(2009)州刑二终字第42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胡彪的上诉,维持原审法院对胡彪的刑事判决。2009年9月2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1205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14.8分。2014年4月被评为劳动之星。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终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胡彪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1年11月18日),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光辉审 判 员 莫仁华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