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民申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刘洪佐因与被申请人贺亚新、贺书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洪佐,贺亚新,贺书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民申字第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洪佐,湖南省永兴县人。委托代理人陈郁庆,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贺亚新,湖南省衡南县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贺书生,湖南省衡南县人。再审申请人刘洪佐因与被申请人贺亚新、贺书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郴民一终字第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洪佐的再审申请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袁 勇审 判 员 刘淑蓉代理审判员 黄 慧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黄颖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