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辰执字第1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陈林刚与徐长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林刚,徐长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辰执字第1696号申请执行人陈林刚。被执行人徐长浩,个体经营者。申请执行人陈林刚诉被执行人徐长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9日作出(2013)辰民初字第27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林刚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徐长浩已执行5000元,余下13500元双方达成还款计划;因时间较长,不具备全部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正才审判员 王天华审判员 李连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成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