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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非审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与李振英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李振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非审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泉南大街213号。法定代表人刘金宇,系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区长。被执行人李振英。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东征补决字(2013)第63号《关于李振英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撤回申请。审 判 长  王大水代理审判员  张玉军代理审判员  米燕阁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彦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