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民终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黄达刚与张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达刚,张小林,黄冰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岩民终字第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达刚,男,1964年3月28日生,教师,住永定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林,男,1962年3月19日生,教师,住永定县。原审被告黄冰彩,男,1977年5月27日生,个体户,住永定县。上诉人黄达刚与被上诉人张小林、原审被告黄冰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永定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1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黄达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达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黄达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孟繁钦审 判 员 连炎辉代理审判员 吴胜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卢维善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