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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黄民初字第2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黄福明与牟仙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福明,牟仙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黄民初字第2292号原告:黄福明。委托代理人:王曰飞。被告:牟仙海。委托代理人:陈伟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福明与被告牟仙海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25元,撤诉依法减半收取2212.5元,由原告黄福明负担。审 判 员  秦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牟奕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