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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罪犯于想成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想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905号罪犯于想成,男,汉族,初中文化,1980年8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邳州市,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30日作出(2000)徐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想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0日作出(2002)苏刑执字第76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于想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至2022年9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院分别于2004年6月28日、2006年10月9日、2008年4月8日、2009年9月28日、2012年3月21日作出(2004)、(2006)、(2008)、(2009)、(2012)宁刑执字第3744号、第5473号、第1764号、第7795号、第108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于想成减去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4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于想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于想成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三次监狱表扬、一次监狱记奖。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于想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想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3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