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刑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齐善礼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齐善礼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刑执字第40号罪犯齐善礼,男,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原河南省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7日作出(1999)周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齐善礼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常风兰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含已付9千元)。被告人齐善礼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19日作出(1999)豫刑一终字第2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1999年10月28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20日作出(2001)豫刑执字第16号刑事裁定,对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5月10日作出(2004)刑执字第609号刑事裁定,对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07年5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9年10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6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齐善礼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8年齐庄村调整宅基地时,把齐善礼的责任田调给作为齐某某宅基地使用,上面附属物作价450元。1998年10月1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齐善礼找齐某某要钱与其发生争吵,引起厮打。被告人齐善礼拿一把尖头铁铣,齐某某拿一木棍,齐某某打伤了齐善礼的左眼,被劝开。齐善礼让齐某某给他看眼,齐某某不同意再次引起厮打。齐善礼持械打击齐某某头顶部,致其颅脑内硬脑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引起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罪犯齐善礼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齐善礼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本院认为,罪犯齐善礼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齐善礼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1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国杰审判员 翟作仁审判员 肖玉学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政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