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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袁磊与张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磊,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袁磊,女,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被执行人:张伟,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屯留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五民初第20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伟给付申请执行人袁磊货款113000元,并承担自2012年5月1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的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2820元、执行费1100元。被执行人张伟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袁磊于2014年12月22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伟银行存款116920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纪亚钧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建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