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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渭滨执字第006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王晓东与王海林、袁林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东,袁林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渭滨执字第00620-1号申请执行人王晓东。委托代理人刘西尧。被执行人袁林学。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4)渭滨民初字第0025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王晓东与王海林、袁林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身损失68267.50元、诉讼费1800元,并承担执行费950元。在执行中,我院依职权在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晓东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法院再行立案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950元,被执行人未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赵睿光代执行员 徐 雯代执行员 解小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易诗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