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执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孙卫民、杨晓敬与周口市鼎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卫民,杨晓敬,周口市鼎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执字第00101号申请执行人孙卫民,男,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申请执行人杨晓敬,女,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周口市鼎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已立案执行孙卫民、杨晓敬诉周口市鼎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周口市鼎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已生效的(2014)沈民初字第891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本院决定立即采取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口市鼎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5611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战士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畅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