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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福建省永春县医药公司与黄赞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永春县医药公司,黄赞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691号原告福建省永春县医药公司,住所地永春县五里街823西路168-172号。法定代表人苏天幸,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才,福建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赞华,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永春县医药公司与被告黄赞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永春县医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4元,减半收取232元,由原告福建省永春县医药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建设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蔡珊珊 搜索“”